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周莉秋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刑事部分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重利罪之犯罪事實,核其性質乃針對不法貸以他人金錢謀以重利之行為,係屬對財產法益之侵害,為被告因重利行為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原告請求100萬元,超過前開金額,差額98萬8,000元,已逾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限原告進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