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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 告 連麗純被 告 吳承紘訴訟代理人 許克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5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對原告招攬投資「Strade GPT黃金拖底投資項目」(下稱系爭黃金投資項目),佯稱投資門檻項目低、每日可得1%收益,7日一週期,月回報達33%等語,原告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93萬元予被告及訴外人何芳菲,請其等為原告申辦「ch1313」帳號,被告並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向原告表示「連麗純投資3萬美元到Strade GPT於112年7月26日投資,由吳承紘擔保,保本3個月,期限自7月26日~10月26日,如果平台不出金,或拿不到400公克的黃金,由吳承紘差額,即日起生效。」等語,以此取信於原告。嗣被告知悉原告獲知Strade GPT倒閉消息後,又提出將原告投資項目部分剩餘資金轉投入石油回收項目,並交付「GREENRGY MARTECH GROUP 綠源馬特集團股權介紹獎勵計畫」之投資宣傳文件,以投資石油回收項目100美元至10000美元以上,每日可分紅0.8%至2%不等,且推薦獎勵最高可根據推薦人和購買者之間較低之股權配套級別進行計算,藉以掩飾詐欺原告之犯行,並繼續以該投資項目詐欺原告。原告以最初投資資金轉入石油回收項目,僅於112年8月起至112年9月初止,在由原告提領美元2964元,之後即又宣告倒閉,顯見被告係以上開投資宣傳文件詐欺原告。據此,自112年7月至113年1月原告遭詐欺而投資及陸續領回部分遭詐欺款項期間,以支付命令聲請日114年5月21日美元兌換新台幣平均匯率1:30.43計算,原告遭被告詐欺金額為新臺幣55萬6567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雖以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稱原告所述並非事實惟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業據提出Strade GPT託管協議、兩造LINE對話截圖、借款單、GREENRGY MARTECH GROUP 綠源馬特集團股權介紹獎勵計畫宣傳文件、主要國家對美元匯率網頁為證;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本院審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7日(見司促字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5萬6567元,及自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