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 告 黃翊純
廖文峯被 告 觀景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被 告 管玉華
莊慧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30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