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曾心渝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曾心瑜」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曾心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