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曾慶煒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複代 理 人 范文豪被 告 蘇建竹

蘇建明蘇秀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被 告 蘇怡文

張大朗張文玲蘇敏慧

蘇建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當庭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