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曾慶煒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複代 理 人 范文豪被 告 蘇建竹
蘇建明蘇秀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被 告 蘇怡文
張大朗張文玲蘇敏慧
蘇建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當庭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