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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 告 林建禎(即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芸邠(即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琴(即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嫦(即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楊彭秀妹

彭秀蘭陳彭玉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義被 告 彭鳳蘭

彭秀容彭成增彭成源彭陳月妹彭美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文軒被 告 彭美香

彭成千彭成萬彭成兆葉桂香葉秋香葉玉妹陳雅慧陳雅娟陳雅玲陳雅芳

洪葉春香葉宥妘葉家欐葉斯坡葉斯喜葉斯熊

吳春雲吳家潭吳家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建禎、林芸邠、林月琴、林月嫦為原告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林彭雲妹於本件民國114年7月2日訴訟繫屬(本院收狀戳章,本院竹司調卷第15頁)後之114年9月3日死亡,繼承人為林建禎、林芸邠、林月琴、林月嫦,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等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本院訴卷第105至117頁),堪予認定。而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建禎、林芸邠、林月琴、林月嫦為林彭雲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