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致仁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黃初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50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