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1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被 告 同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董宗儒被 告 許志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3,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同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同康公司)及董宗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同康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及114年1月10日分別邀同被告董宗儒、許志中為連帶保證人,於前述日期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約定就被告同康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同康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同康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13年10月28日及114年1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得60萬元、40萬元,合計100萬元。詎被告同康公司至114年6月25日後即未正常還款,經原告數次催告仍未依約繳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董宗儒、許志中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許志中對於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不爭執,惟
陳稱:其目前薪資扣除既有貸款及基本生活開支後,所剩餘額有限,希望針對增貸之40萬元部分,與原告協商合理之分期攤還方案等語。㈡被告同康公司及董宗儒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歷史利率查詢
結果、保證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66頁),且被告許志中對此並無爭執,被告同康公司及董宗儒則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同康公司就本件借款並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同康公司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董宗儒、許志中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被告同康公司就前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至被告許志中雖以其目前資力有限,希望可以就增貸之40萬元部分與原告協商分期攤還方案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且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既已當庭表示現階段無法同意被告許志中分期清償,則被告許志中仍執前詞為辯,尚非足採。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600,000元 26,064元 6.81%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04,592元 6.81%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8,335元 6.81%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54,668元 6.81%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0,000元 903,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