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寶玉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複代理人 廖紜婕律師反訴被告 范綱藤
范綱朋被 告 范綱淇被 告 范伊淳被 告 范文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范黎登美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沈巧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所載「附表一、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及其權利範圍」及第9頁所載「附表四、新竹縣芎林鄉鹿寮段125、125-1、125-3、125-4、522、523、524地號等七筆土地共有人及其權利範圍」中之「鹿寮段」,均應更正為「鹿寮坑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