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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姜智文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被 告 吳侑澤

歐卉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下同)一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被告乙○○自一一四年三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以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乙○○為配偶關係(110年9月30日結婚迄今),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有戶口名簿可憑(卷第25-27頁)。被告乙○○於工作期間認識被告甲○○,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被告乙○○拍攝多張勾手、頭靠頭等親密照片,並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相約發生性行為等訊息,被告乙○○甚而幫被告甲○○慶生,被告甲○○更許願「希望跟乙○○長長久久」,有被告甲○○、乙○○(下稱被告2人)之合照(下稱系爭照片)、LINE對話截圖、慶生影片譯文可憑(卷第47-61、65-71、75-79、83-85、89-117、121頁)。

㈡、被告2人上開不當交往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⑴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卷第9頁)。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各乙○○⒈不爭執被告2人為交往關係、【附表】所示對話訊息(下稱系

爭訊息)及慶生影片譯文形式上真正、系爭照片為被告2人之合照。

⒉否認系爭訊息、照片、慶生影片之證據能力。系爭訊息、照

片、慶生影片係原告於113年11月16日未得被告乙○○同意,任意搶奪被告乙○○手機所不法取得,並於搶奪過程導致被告乙○○受傷,涉犯刑法搶奪罪及強制罪,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大醫院新竹分院113年11月16日診斷證明書為證(卷第141-143頁),應無證據能力。

⒊配偶權之概念隱含將配偶視為客體並受另一方獨占、使用,

剝奪他方人格自主之權利,衡情應否認配偶權之存在,較符合現今注重個人權利保護之法律思潮。

⒋退步言,縱認被告2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然原告與被告乙○○

間原本感情即不睦,被告乙○○僅係於職場認識被告甲○○後逢場作戲,並無深厚感情基礎,且早無聯繫,應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

⒌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卷第135頁)。

㈡、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固辯稱原告係以搶奪、強制之手段取得其手機及上開證據云云。惟上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診斷證明書上僅記載被告乙○○自陳其與原告發生爭執、拉扯,並因此受有右手第三指鈍挫傷併皮下血腫(卷第141-143頁),並無被告抗辯手機遭原告搶奪之情事;再者,縱原告未經被告乙○○同意取得其手機,然原告取得被告乙○○手機之目的係為蒐集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之證據,亦無法期待被告乙○○主動提出。是以,縱原告未得被告乙○○同意,於取得其手機後擷取被告2人對話內容、照片、影片作為證據,不法程度亦屬輕微,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相當性考量,堪認原告提出之系爭訊息、照片、慶生影片並未過度造成被告隱私權之損害,得作為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應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且屬情節重大,茍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賠償,此不因刑案通姦除罪化而受影響。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一、㈠之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且有戶口名簿、系爭訊息截圖、照片、慶生影片譯文可憑(卷第25-2

7、47-61、65-71、75-79、83-85、89-117、121頁)。而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相互傳送系爭訊息、拍攝親密合照、相約發生性行為,顯逾社會通念之一般普通男女社交往來界線,已達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111年、112年財產所得分別為526,841元、613,461元、名下無財產(個資卷第1-7頁);被告甲○○111年、112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個資卷第9-15頁);被告乙○○111年、112年所得分別為77元、0元,名下無財產(個資卷第17-23頁);兼衡原告與被告乙○○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已另案離婚訴訟,以及前揭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有明文。又參酌民法第279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之規定,連帶債務人間遲延責任之計算應分別為之(司法院72年2月22日(72)廳民一字第0119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給付屬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見解,應分別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甲○○﹑乙○○之翌日即114年3月16日、114年3月5日(送達卷第7-9頁)各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30萬元,及被告甲○○自114年3月16日起、被告乙○○自114年3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被告乙○○之聲請及依職權,為被告2人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編號 對話內容 頁碼 1 乙○○:可以視訊看你洗澡嗎? 甲○○:那我可以看妳洗澡嗎,妳可以 我就可以 乙○○:不然,直接一起洗。 卷第47頁 2 乙○○:我愛你,愛來愛去的,真幼 稚,學你的。 甲○○:幼稚淳。 卷第49頁 3 乙○○:愛除了用做的也要用說的,才 幸福。 甲○○:沒做一直說也沒用。 乙○○:細水長流,太快打砲就會變砲 友,你應該比誰都懂。 甲○○:妳也知道喔,難得欸。 乙○○:你比較懂,我還好。 甲○○:對牛彈琴,說的好像我很會一 樣。 乙○○:但,雖是這樣說,我還是會去 找你打砲。 甲○○:跑馬。 乙○○:見到你先幫你脫衣服,再幫你 脫褲子。 甲○○:路邊嗎? 乙○○:靠北,路邊能看是不是? 甲○○:(傳送哈密瓜精緻汽車旅館Go ogle截圖) 卷第51-55頁 4 乙○○:床上等我。 卷第57頁 5 乙○○:小朋友才戴保險套,你是渣男 嗎,那我當渣女。 卷第59頁 6 乙○○:每天都去找你,把你榨乾,去 洗澡了~ 甲○○:好。 乙○○:剛應該合個影,做個留念。 卷第61頁 7 乙○○:愛你(傳送兩個愛心符號)。 甲○○:我也愛妳。 卷第65頁 8 甲○○:裸照可以拍0000000張。 卷第67頁 9 乙○○:我好像噴不起來,流的就很屌 了。 甲○○:會噴的那個是尿,不是水。 乙○○:ㄍㄢ。 甲○○:對啊。 乙○○:還要說,太濕了先暫停一下。 卷第69頁 10 乙○○:只對澤哥(傳送愛心的嘟嘴貼 圖)。 甲○○:又過敏了,要去回診了。 乙○○:哪裡回?皮膚? 甲○○:藥一停就開始了,對啊。 乙○○:又癢了喔? 甲○○:對啊,兩邊大腿。 乙○○:不癢了再跟我說,才能摸你。 卷第71頁 11 甲○○:哪有男朋友那麼愛女朋友的。 卷第75頁 12 乙○○:我要去洗澡了啊。 甲○○:要來找我喔,等我喔。 乙○○:等你一起洗嗎? 卷第77頁 13 乙○○:你不是愛我的全部嗎? 甲○○:愛,愛死了,連妳拉的屎都是 香的。 卷第79頁 14 甲○○:511。 乙○○:哈密瓜房號? 甲○○:不正經。 乙○○:好想你。 卷第83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