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許鈞毓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被 告 王聖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