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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 告 陳如會被 告 呂芳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6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