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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陳維寬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複代理人 張晏瑄被 告 陳建達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撤銷贈與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00號之房屋及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然被告及訴外人潘阿娥已對原告提出撤銷贈與等訴而主張原告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物權及債權行為為無效或應撤銷,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事件審理中。茲因上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事件之訴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