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 告 徐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亮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金亮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