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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被 告 羅曉婷

官雍政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官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官雍政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羅曉婷已取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被告羅曉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2,507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之利息,屢經催討,均未獲受償。惟被告羅曉婷為逃避其清償債務之責任,竟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113年11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官雍政完畢。而被告羅曉婷贈與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時,已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房地之行為,並請求被告官雍政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官雍政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

之聲明及陳述略謂:被告羅曉婷改嫁,另有房屋可住,被告官雍政說服被告羅曉婷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官雍政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羅曉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系爭房地原登記為被告羅曉婷所有,嗣以113年10月21日贈與為原因,於113年11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官雍政完畢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13日新湖地登字第1140003914號函及所附之登記案件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37、47至48、53至68頁),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此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羅曉婷積欠其772,507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

之利息未清償一節,已提出前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39至43頁),且未經被告爭執,堪予認定。又被告羅曉婷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依約清償,竟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官雍政,且原告主張被告羅曉婷贈與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時,已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等節,亦未據被告所爭執,堪認有害及原告之上開債權。至被告官雍政前揭抗辯,核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要件無涉。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間於113年10月21日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核屬有據。原告併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受益人即被告官雍政塗銷系爭房地於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於113年10月21日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請求被告官雍政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竹縣 新豐鄉 青埔子 73-1 272 1/48 2 新竹縣 新豐鄉 青埔子 73-10 200 1/16 3 新竹縣 新豐鄉 青埔子 73-12 63 1/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物主要用途、建材及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36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新竹縣○○鄉○○○000○00號 集合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48.72 2層:44.89 3層:40.89 合計:134.5 陽台:3.21 1/1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