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許佳玟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
陳宗豪律師被 告 林榮鑑
李姿璇鄭羽宸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鑑、李姿璇、鄭羽宸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