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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柏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宗叡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國114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8,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惟上訴人僅繳納10,210元,尚欠5,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又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蓋有柏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請一併補正之(須附繕本)。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