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64號原 告 李建德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被 告 鄭裕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8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因被告於起訴後已將本金全數清償,原告故減縮聲明僅請求遲延利息,並變更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433,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卷第73頁)。核與前引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為原告女兒即訴外人李易烜之前配偶,被告與李易烜於民國114年8月8日調解離婚。被告與李易烜於112年間因有購屋需求而向原告借款,原告疼惜女兒及女婿成家不易,遂同意借款180萬元予被告,並於112年8月11日、112年8月23日匯款簽約款80萬元、用印款100萬元至購屋履約保證帳戶,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代傳票2紙為證(卷第25-26頁)。嗣後上開房屋有瑕疵,被告遂與原屋主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詎被告竟提供自己名下帳戶供履約保證帳戶退款,欲將所退價金供己身周轉之用,被告並於112年10月31日取得履約保證帳戶所退之房屋買賣價金1,895,758元(含李易烜另行支付之10萬元),有轉帳明細可憑(卷第30頁)。
㈡、原告遂委任李易烜催告被告返還上開180萬元,李易烜因而於113年5月3日傳送「你真的有想要還這180萬嗎?…我之前努力的為你解釋工作很忙很累…已經讓他們不再每天的詢問了!可是這筆錢就不是小數目,且本來就應該還給他們!…」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予被告,代原告催告被告返還上開180萬元,有LINE訊息截圖為憑(卷第31-32頁)。惟被告僅於113年6月18日先行償還原告本金50萬元,剩餘之本金130萬元係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14年12月8日被告始清償,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可證(卷第77-79頁)。
㈢、被告固已返還原告本金180萬元,惟被告於114年6月4日向李易烜承諾將連本帶利給付原告250萬元,有LINE訊息截圖為證(卷第41-44頁),是以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之利息(計算式:250萬元-180萬元=70萬元),然考量70萬元之利息已逾民法第205條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之上限,故以年息16%計算被告應給付之利息如下(卷第74頁):
⒈就50萬元部分,以112年10月31日履約保證帳戶退款日為起息
日,計算至被告於113年6月18日清償之日止,約7個月,利息共計46,669元。
⒉就130萬元部分,利息期間為112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114年12
月8日清償之日止,約25個月,故被告應給付433,325元之利息。
㈣、爰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向被告借款180萬元支付房屋價金,並於解除與第三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取得含原告上開180萬元借款之價金退還款;被告已清償上開180萬元借款,惟否認被告應給付原告遲延利息。
㈡、被告並未同意給付原告利息或連本帶利給付原告250萬元。當時被告與李易烜就兩人離婚事宜、子女監護及上開180萬元借款返還細項等均尚在爭執討論中,故被告在LINE對話中提到願返還250萬元並非同意給付原告70萬元利息之意,僅係為不讓李易烜為難,先行提出之一個數字;再者,被告從未以口頭或書面與原告達成給付利息之合意。是以,被告不得向原告請求給付上開180萬元借款之利息。
㈢、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卷第93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向原告借款180萬元以給付房屋頭期款,並經原告於112年8月11日、112年8月23日匯款80萬元、100萬元至房屋履約保證帳戶,嗣後因被告解除與第三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而取得包含原告上開180萬元借款在內之價金返還款;被告分別於113年6月18日、114年12月8日返還原告50萬元、130萬元等情,有原告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代傳票2紙、房屋價金退款轉帳明細、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附卷可稽(卷第25-26、30、77-7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此部分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478條後段、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203條分有明文。經查:
⒈本院細繹被告與李易烜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被告
僅提過一次「承諾歸還250萬」、「就連本帶利我鄭家不欠您李家」,再參以被告與李易烜其餘對話(卷第31-44頁),尚夾雜兩人就離婚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問題為爭執,則被告上開訊息之真意究係願支付原告70萬元之利息,或者僅係不讓自己在與李易烜協議過程居下風而說之氣話,已然有疑;再者,李易烜在隔日曾向被告表示不理解該250萬元係如何計算,甚至將其中之120萬元自行理解為被告對己身之補償,益徵被告與李易烜就上開250萬元之內容並未達成合意。是以,應認被告未同意給付原告70萬之利息。
⒉又兩造間就上開180萬元借款並未定返還期限,則依民法第47
8條後段之規定,原告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被告返還。本件原告委由李易烜於113年5月30日傳送系爭訊息予被告,有LINE訊息截圖為憑(卷第31-32頁),應認原告已於113年5月3日催告被告返還上開180萬元之借款,則被告最後之清償日即為113年6月3日,並自113年6月4日起負遲延責任。
⒊本件180萬元借款債務並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
定以年息5%定其利率,是以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99,260元之遲延利息,詳如【附表二】所示。至原告就上開遲延利息,再請求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另起算遲延利息部分,因違反民法第233條第2項禁止複利之規定而不應准許。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99,2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一】編號 對話內容 證據頁碼 1 日期:114年6月4日 卷第41頁 李易烜: 您當初私自將我爸借的買房錢轉入您的個人帳戶,這筆130萬的資金什麼時候能返還呢? 被告: 八月關西賣掉的錢下來我會如承諾歸還250萬! 2 日期:114年6月5日 卷第42頁 李易烜: 你說250萬要還給我爸爸,我其實不太理解這個數字怎麼來的,之前我問你也沒回答。爸爸借你130萬給來買房子的,最後房子取消沒有買,也沒有被扣到違約金,那應該是130萬全數歸還給我爸,再者這跟關西的工廠的後續也沒有關係吧?…多的120萬,你想要給我爸爸那是你的規劃,但不管怎麼樣,130萬在房子取消的時候,你就應該還給我爸爸了。 被告: 您不需要理解為什麼!就連本帶利我鄭家不欠您李家!到時候請連同離婚協議書一起簽一簽!大家就你過你的我走我的! 3 日期:114年6月6日 卷第42頁 李易烜: 我的解釋是你會趕快還我爸爸這1,300,000,至於到另外的1,200,000,我當成你給我的補償,不管怎麼樣,跟我爸借錢的130萬,總該要還,這個其實跟我們的婚姻沒有關係。 被告:(已讀未回) 4 日期:114年7月22日 卷第43-44頁 李易烜: 你欠我爸爸的130萬元借款,什麼時候可以處理一下呢? 被告: …錢的事情我也講過了!不會虧欠您李家半分!該算的該給都會給好給滿!才不會讓您有話四處說!… 李易烜: …雖然你一再強調該算的會算,但實際上還是沒有還這一筆錢。這事講這麼久了,錢也在你戶頭快2年了,什麼250萬會還給我爸,如果你有誠意的話,請直接把130萬拿出來,不用等東等西,講得再好聽,事實就是沒還這筆錢。 被告:(已讀未回)【附表二】編號 本金 被告應付利息 利息計算方式 1 50萬元 959元 計息期間:113年6月4日起至被告清償前一日即113 年6月17日止 利 率:年息5% 計 算 式:50萬元×年息5%×14日=959元 (詳見卷第109頁試算表) 2 130萬元 98,301元 計息期間:113年6月4日起至被告清償前一日即114 年12月7日止 利 率:年息5% 計 算 式:130萬元×年息5%×1年又187日=98,301元 (詳見卷第111頁試算表) 共計 99,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