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廖美慧吳品萱被 告 張辰暘
張芳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