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廖美慧吳品萱被 告 張辰暘

張芳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