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葉芷羽律師被 告 A03
A04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複代理人 張竣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A03於民國109年6月18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並同住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弄0號,被告2人則皆任職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互為同事關係,被告A03於114年間因職務調動,進而與被告A04有許多工作上互動、相處之機會。原告與被告A03於婚姻初期感情尚稱融洽,然於114年8月1日約23時許,原告偶然發現被告A03將機車停放至住家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店門口,卻不見被告A03在商店內,原告因擔心妻子之安危,遂以LINE語音電話聯絡被告A03,豈料,竟看見被告A03從一輛陌生之轎車(車牌號碼:000-0000)下車,該車隨即快速離去,被告A03則神色有異地走向原告,惟當原告詢問被告A03碰面之對象、碰面之原因以及為何選擇半夜碰面之理由時,被告A03僅沈默以對、三緘其口,不願向原告多做解釋。嗣原告於114年8月7日半夜0時許,在被告A03面前查看其手機,發現被告A03迄至114年8月6日晚間11時許,仍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逕稱LINE)與被告A04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等,其中包括諸如「想牽妳的手」、「想妳」、「想抱妳」等親密、曖昧之文字訊息,及表示情侶間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貼圖,該對話中甚至提及被告間有「抱著妳搓揉妳的背會摸到內衣」等擁抱、愛撫等親密互動。甚至於原告發現被告之婚外情後,被告A03於114年8月9日,竟拋下原告及年幼之未成年子女,搬離與原告之上開婚後共同居住地,遷至被告A04位於新竹縣○○鄉○○街之現住地與被告A04同居,並要求原告同意與其離婚。嗣被告2人並於114年11月2日相約至新竹市十八尖山森林公園(下稱十八尖山)旅遊,及於114年11月22日至23日更同至彰化縣員林市之雅迪商務旅店(下稱系爭旅店)住宿過夜,過程中兩人互動自然、親密,實已如同交往已久之情侶,且其等於投宿系爭旅店期間,應已發生性行為,上情亦有原告所攝錄之原證8、9光碟片可證。核被告2人上開之所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社交往來之分際,自屬不正當之交往關係,且係共同以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並致使原告產生精神上極大之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㈡、被告A03雖稱:其與原告間早已無夫妻感情,於本次事件前,雙方已談了數次離婚,亦曾簽署離婚協議書,僅未去辦離婚登記,是其與原告間之夫妻感情破裂,與被告2人之行為無關云云,原告予以否認,概原告與被告A03迄至114年8月前,均未曾談過離婚及簽署離婚協議書,係於114年8月發生本次事件後,才有討論離婚事宜並簽署離婚協議書,然後來並未去辦理離婚登記,故原告與被告A03間之婚姻,確因本件被告之共同侵害配偶權行為而受到破壞、影響。並聲明請求: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民事答辯狀」中,載稱:
1、被告A03與原告婚後生活相處習慣不合,價值觀歧異,雙方彼此之心意早已不同於以往,甚至曾經好幾次談及離婚,亦曾簽署離婚協議書,僅係後續沒去辦離婚登記,可見被告A03與原告間夫妻感情破裂與本次事件無關,被告A03於114年起與被告A04逐漸熟絡,亦僅係感情較好罷了。又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多數是被告A04單方面對被告A03傳送關心或較為親暱之文字內容,而被告A03針對被告A04所傳送之訊息,通常僅以「嗯」、「哦哦」、「好的」、「嗯可以」、「棒棒」、「嗯好」或「好好休息」等簡單答覆,並未達到親暱愛侶程度。是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並未如原告所說充滿曖昧情愫。何況附表所示對話諸如「想借妳的手牽一牽 不知道可不可以」、「喜歡鬧妳」、「喜歡當溫度計感受彼此的溫度」、「妳的心房要讓我住了嗎」、「想妳了 也想牽妳的手 更想把妳的心牽走」等,最多僅屬朋友間較為誇飾之玩笑話,難憑被告間上開之對話,即可達破壞原告之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之重大程度。
2、至附表對話中「就抱著妳搓揉妳的背會摸到內衣」部分,係因被告A04給予被告A03安慰,誤觸到被告A03之內衣,但時間很短,並隔著衣物,亦無碰到私密部位,此種 支持鼓勵,難認被告間有逾越男女分際,倘被告間真有原告所稱如情侶般之親密,即不會針對此舉動產生疑惑而詢問,是被告2人絕無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退步言之,縱認被告2人之行為,仍構成對原告配偶權之侵害,惟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亦屬過高,應予以酌減。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A04之答辯:
1、被告2人係因職務工作上需求而認識,為同公司之同事關係,後因雙方聊天發現彼此興趣、嗜好相仿,故成為好友關係,談話內容不侷限於工作方面,也會分享生活中大小事情,互相開彼此玩笑。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僅係被告間較為誇張之開玩笑方式,並非真有牽手之意,亦非帶有情慾之暗示,又因被告A03曾提及其對配偶撒嬌沒用、婚姻上碰到些許困境,被告A04僅係希冀能夠於被告A03婚姻低谷時,給予朋友間心靈層面安慰、鼓勵及支持而已,客觀上均為一般社交關心行為,並不足以破壞原告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達重大程度,是應非屬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對話紀錄。至附表對話中被告A04稱「就抱著妳搓揉妳的背會摸到內衣」部分,觀以被告2人間該段對話之整體脈絡,雙方事後仍會特地詢問前開行為細節,可見被告間感情非同情侶般親暱,關係也僅止於普通朋友,否則應毋庸再三確認,又被告A04當時雖將手放在被告A03背部乙次,然時間尚屬短暫,且未觸及被告A03之身體私密部位,被告A04當下只為給予被告A03打氣、隔著衣服拍拍其背部而不慎碰觸其內衣輪廓,應尚未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應有分際。
2、另被告A04知悉被告A03跟原告之婚姻困境後,曾詢問過同事們有無適合租屋之地點,故曾於114年8月間提供地點,即被告A04居住地點之不同樓層不同房間讓被告A03承租,原證3照片形式上多為昏暗,看不出任何被告2人有同居之事實,應為原告憑空想像,況且發生本件事件後,被告2人間彼此尷尬,鮮少往來,絕無同居一事。又被告2人固於114年11月2日有一起駕車至十八尖山,但過程中並無任何逾矩之行為,至原告所稱被告2人於114年11月22、23日,駕駛被告A03之自小客車,同至彰化縣員林市之系爭旅店投宿過夜並發生性行為部分,被告予以否認,且依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9錄影光碟片之結果,其畫面僅顯示出有一男一女,然無從確認係被告二人,亦不能證明該二人係從系爭旅店出來,及該畫面中車輛為被告A03之自小客車。雖本院勘驗結果,認原證9錄影光碟畫面中出現之男子,其身形與被告2人同遊十八尖山之原證8錄影光碟,所顯現被告A04之身形極為類似,然中年男子大概都是臃腫、會抽菸之形象,難據此認為該男子即為被告A04。況縱認被告2人之行為,仍構成對原告配偶權之侵害,惟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亦屬過高,應予以酌減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與被告A03於109年6月18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2人於114年間迄今,均任職於○○公司;又被告A03與原告婚後,於114年8月間曾與被告A04,有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等情,有原告所提原證1戶籍謄本、原證2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3-53頁),且為兩造間所不爭執,上情堪信為事實。又被告2人曾於114年11月2日,駕駛被告A03之自小客車同遊十八尖山,並停車於該處之停車場,經原告在該停車場處,予以攝錄被告2人之畫面檔案如原證8光碟片,及原證5之被告2人照片(見本院卷第151、157頁),且上開原證8、9光碟片,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當庭勘驗之結果,係如附表二所示等情,亦為該期日到場之兩造所不爭執,故該等事實及勘驗之結果,亦堪認為實在。
㈡、茲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審究者,在於:1、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不法行為,並請求被告2人對原告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若原告得請求被告負共同侵害配偶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多少?爰予以論述如下。
㈢、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不法行為,並請求被告2人對原告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著判例參照)。
且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而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2、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與被告A03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114年8月間,曾於LINE為如附表所示之曖昧對話,已據原告提出該等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47頁),被告固不否認其等間曾為上開對話內容,惟否認該等內容屬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親暱、曖昧對話等情。經查,本院觀諸附表所示對話中,其中被告A04對被告A03表示:「想借妳的手牽一牽 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果妳在我身邊一定緊緊抱著妳」、「喜歡當溫度計感受彼此的溫度」、「妳的心房要讓我住了嗎」等語,及被告A04詢問被告A03:「那○寶寶喜歡被抱著的感覺嗎」之時,被告A03係回覆「喜歡你抱」,另被告A04表示:「妳的心房要讓我住了嗎」,被告A03則回應:「嗯可以」、「住吧」,且被告A03向被告A04表示:「我今天因為外出 回來特別想看看你」時,被告A04回稱:「我是不想妳胡思亂想、小笨蛋」,被告A03接著稱:「我沒有」,被告A04回稱:「妳有!看到妳傳的訊息,差點忍不住衝上去抱著你 」,被告A03接著表示:「你有忍住、棒棒」,而被告A04復回應:「我想妳是我的也想要妳只是我的所以怎捨得讓妳覺得委屈覺得被冷落呢」、「A03 想妳了也想牽妳的手 更想把你的心牽走」,另被告A04接著接續對被告A03稱:「親愛的 妳是否該睡覺了呢?」、「躺好囉 晚安喔 祝好夢」、「夢裡想妳」,被告A03則回應表示:「嗯好」,並傳送「男生抱緊女生共眠之貼圖」予被告A04,並表示「晚安」、「好好休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5、27、31、35、37、39、41、45頁)觀之,顯係被告2人在互訴情衷,表達對對方思念、愛戀之情意,並充滿著曖昧、男女間親暱交往情愫,復帶有情慾意味之對話。再依被告A03詢問:
「我那天感覺你是不是在摸我內衣 還是我誤會」,被告A04則答覆稱:「就抱著搓揉妳的背會摸到內衣啊」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可見被告A04曾擁抱被告A03,並以手搓揉被告A03之背部,過程中碰觸到被告A03所穿著之內衣,並非僅係一時性短暫之誤為碰觸,而上開之舉措,係屬愛侶間親密之互動無疑。是被告2人上開之通訊軟體對話及擁抱等行為,核屬男女朋友間親暱、帶有情慾意味及充滿曖昧之親密互動行為,業已逾越正常朋友間之往來界線,且無任何顯示出係安慰、鼓勵被告A03之隻字片語內容。而此從原告與被告A03於114年8月間之LINE對話,原告表示:「偷吃是不是妳的問題?」,被告A03回應稱:「對」(見本院卷第53頁),即被告A03對原告指控其在外不當交往一事,並未予以否認之情,亦可為佐證。故被告辯稱:上開舉動僅係其2人間居於普通朋友關係,較為誇張之玩笑話,且屬被告A04對被告A03所面臨婚姻困境之安慰、鼓勵及支持舉動云云,核與客觀事實不符而不可採。
3、又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114年11月2日,駕駛被告A03之自小客車,相約至十八尖山旅遊,並於114年11月22日至23日,亦駕駛該車同至彰化縣員林市之系爭旅店住宿過夜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原證5及原證6照片、原證8及9之光碟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1、153、157頁。被告不爭執其2人有於114年11月2日,駕駛被告A03之自小客車同遊十八尖山,惟否認該次出遊有何不當交往之舉動,且否認有共同駕駛該車,於114年11月22日、23日,至彰化縣員林市之系爭旅店住宿過夜、休息,辯稱:原告未能證明原證9光碟片中之男女及自小客車,即係被告2人及被告A03之上開自小客車等語。經查,原證8、9光碟片之勘驗結果,係各如附表2「勘驗結果」欄所示,已如前述。因原證9光碟片中之該女子,其頭髮係稍微偏棕色及其之身形,均與原證8光碟片畫面中,所顯示被告A03之身形及其頭髮稍微偏棕色,乃極為類似,另原證9光碟片中之該名男子,其身形與原證8光碟片畫面中,所顯示被告A04之身形亦極為類似,且原證9光碟畫面中出現之系爭自小客車,乃係白色TOYOTA YARIS,亦與原證8被告2人出遊十八尖山時,所駕駛被告A03所有該車輛之款式及顏色均屬相同,佐以:原證9光碟片中該名男子在樹下抽菸,該名女子則先走到該自小客車旁之情形,亦與原證8光碟片畫面,所顯示被告A03先進入其自小客車駕駛座內,等候被告A04在車外附近抽菸之情形,亦為類似。是以本院綜據上情,認原證9光碟中之男、女及該輛白色自小客車,係為被告2人及被告A03前述之自小客車之可能性甚高,被告既未能提出事證,加以推翻該等可能性,則原告主張原證9光碟片中之男女及該部自小客車,係為被告2人及被告A03所有之白色TOYOTA YARIS自小客車乙節,應堪採認為實,被告辯稱非其2人及被告A03之上開自小客車云云,尚不可採。又依附表二所示原證9光碟片之勘驗結果,可知該光碟片影像所顯示之周遭街景,包括樹木、底下之矮牆及矮牆之磁磚、停車之位置等,經本院當庭以肉眼,與原告所提出原證6中位於上方,係為彰化縣員林市之系爭旅店及其旁邊處之Google街景照片(見本院卷第153頁),其中之樹木、底下之矮牆及矮牆之磁磚、停車場位置等情形,亦係極為類似(見本院卷第112頁)。準此,可知被告2人當時係一同出現在位於系爭旅店旁邊,停有被告A03上開自小客車之停車場及旁邊,再參以被告2人平日係在新竹縣工作居住,其等一同駕車前往有相當車程距離之彰化縣員林市,且依原證9光碟片之勘驗結果,包括有被告A03背好幾袋東西放入其汽車後車廂內,並在車旁等候被告A04抽菸之情形,亦可推知其等當時,應係從住宿或休息之處所辦理退房後,欲共同駕車離開該處。是被告2人有於114年11月22、23日,自新竹縣共同駕駛被告A03之前述自小客車至彰化縣員林市,2人並有在系爭旅店內投宿過夜或休息等情,亦堪以認定為事實,被告A04予以否認云云,並不可採。
4、依上所述,被告在原告與被告A03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既有前揭互相傳送充滿親暱、曖昧情愫等之訊息,甚至親密擁抱,以及一同駕車前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出遊,暨前至外地之彰化縣員林市,共同投宿於系爭旅店過夜或休息等行為,顯然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基於配偶對於完整健全及幸福家庭之期待,以及對於配偶忠誠度之信任,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之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至被告A03辯稱:其與原告婚後生活不睦,夫妻感情淡薄,於本件事件前已數次談過離婚,甚至曾簽離婚協議書,僅未去辦理離婚登記,可見被告縱有前揭行為,然並未破壞原告與被告A03間夫妻之感情,亦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情,固據其提出與朋友及其兄間之LINE對話紀錄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3-93頁)。觀以上開對話紀錄之對話內容,固可看出被告A03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發生爭執,被告A03亦曾就此,向友人及其兄訴苦、抱怨原告,並提到其想要離婚等之話語(見本院卷第86-93頁),然上開之對話,經核大都發生在110年或113年間,且原告否認其於本次事件之前,曾與被告A03談過離婚並簽立過離婚協議書,而被告A03就此並未能舉證證明,自不得因此認為原告與被告A03間之夫妻感情,在被告2人為本件前述之逾越正常朋友交往界線之不正當交往行為之前,已蕩然無存。況無論原告與被告A03間之夫妻生活、感情狀態為何,然其等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係受法律保障之制度,縱使其等間夫妻感情已生問題並多有爭執,然在其等婚姻關係仍存續之期間內,仍不容被告2人以原告與被告A03之婚姻關係生有問題及破綻,即得任意破壞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得主張之身分法益,是被告A03以其與原告間夫妻間情份已不存在,辯稱被告2人之上開所為,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云云,亦洵不可採。
㈣、若原告得請求被告負共同侵害配偶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多少?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在原告與被告A0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前揭互相傳送充滿親暱、曖昧情愫等之訊息,甚至親密擁抱,以及一同駕車出遊暨共同投宿於系爭旅店過夜或休息等行為,已屬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已如前述,原告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而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受僱從事貴金屬回收工作,每月薪資約45,000元,113年報稅所得給付總額68萬多元,名下有1戶房地及車子等財產,財產總額約140多萬元;被告A03為大學畢業,目前受僱擔任業務專員,每月薪資約30,000元,113年度報稅所得給付總額31萬多元,名下財產總額0元;被告A04為高職畢業,目前受僱擔任技術員,每月薪資約40,000元,113年報稅所得給付總額7萬多元,名下有多筆土地、房屋及一部自小客車、重型機車之財產,財產總額約達680多萬元,此經兩造具狀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65、71、81、109-110頁),並有被告提出之薪資證明影本(見本院卷第75、95-96頁),及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在卷可參(見限閱卷)。復參酌原告與被告A03於109年6月間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且被告2人於知悉原告對其2人為本件起訴請求後(見本院卷第59、61頁之裁定送達證書),仍無顧忌,先後於114年11月2日、同月22及23日,一同駕車出遊及共同投宿於系爭旅店過夜或休息,無視及繼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身份法益,及被告對原告為上開侵權行為之期間、態樣,對原告所致損害之程度,暨被告2人行為後均矢口否認,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00,000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3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從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99、1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附表一: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對話者 對話內容 證物頁次 (見本院卷) 被告A04 我還想跟妳說一件事 第25頁 被告A03 嗯? 第25頁 被告A04 最近手頭有點緊… 第25頁 被告A04 想借妳的手牽一牽 不知道可不可以 第25頁 被告A04 喜歡鬧妳 第27頁 被告A04 如果妳在我身旁一定緊緊抱著妳 第27頁 被告A04 今天打球打到一半 突然很想妳 也期待有天 能帶妳一起出現 第29頁 被告A03 (回傳「好的」的貼圖) 第29頁 被告A04 很喜歡啊,喜歡當溫度計感受彼此的溫度 妳呢 第31頁 被告A03 哦哦 第31頁 被告A04 我會!喔喔勒 第31頁 被告A03 感覺的出來你喜歡 第31頁 被告A04 哈哈 那○寶寶喜歡被抱著的感覺嗎 第31頁 被告A03 喜歡你抱 第31頁 被告A04 我發現他們都會看我在跟誰聊 第33頁 被告A03 然後呢 有被看到嗎 第33頁 被告A04 感覺有 哈哈 第33頁 被告A03 怎麼辦 第33頁 被告A03 那你改名字 第33頁 被告A04 改什麼 第33頁 被告A03 改我的名字 第33頁 被告A03 房東 第33頁 被告A04 哈哈哈 第33頁 被告A04 我笑出來了 第33頁 被告A03 (回傳一個「笑」的貼圖) 第35頁 被告A04 妳的心房要讓我住了嗎 第35頁 被告A03 嗯可以 第35頁 被告A03 住吧 第35頁 被告A03 我今天因為外出 回來特別想看看你 第37頁 被告A04 我是不想妳胡思亂想 第37頁 被告A04 小笨蛋 第37頁 被告A03 嗯 第37頁 被告A03 我沒有 第37頁 被告A04 妳有!看到妳傳的訊息 差點忍不住 衝上去抱住你 第37頁 被告A03 你有忍住 第37頁 被告A03 棒棒 第37頁 被告A04 我想妳是我的也想要妳只是我的 所以 怎捨得讓妳覺得委屈覺得被冷落呢 第39頁 被告A03 嘖嘖 獅子的霸氣沒錯 第39頁 被告A04 (回傳一個「雙人牽手+愛心」的貼圖) 第41頁 被告A04 A03 想妳了 也想牽妳的手 更想把妳的心牽走 第41頁 被告A03 我可以問一件事嗎 第43頁 被告A04 請說 第43頁 被告A03 我那天感覺你是不是在摸我內衣 還是我誤會 第43頁 被告A04 前面還是後面 第43頁 被告A04 就抱著搓揉妳的背會摸到內衣啊 第43頁 被告A04 親愛的 妳是否該睡覺了呢? 第45頁 被告A03 嗯好 第45頁 被告A04 躺好囉 晚安喔 祝好夢 第45頁 被告A03 (傳男生抱緊女生共眠的貼圖)晚安 第45頁 被告A04 夢裡想妳 第45頁 被告A03 好好休息 第45頁 被告A03 A04 第45頁
附表二:本院當庭勘驗原證8、原證9內容證物 名稱 檔案 名稱 勘驗結果 原證8 光碟 原證8 .mp4 ㈠畫面一開始顯現被告二人從廁所走到停車場,要去開被告A03的車,其間A04的左手有稍微放在A03的後背一下子,後來就放開。A03的頭髮是有稍微偏棕色。 ㈡後來A03就先走進入到她所開停在該停車場的0000-00自小客車(白色TOYOTA YARIS)的駕駛座,A04就走到旁邊去抽菸。 原證9 光碟 原證9 .mp4 ㈠畫面顯示有兩個人,一男一女站在一排房子前方的樹木底下,樹木底下停了一台白色自小客車,也是白色TOYOTA YARIS,男生在抽菸,女生身上就背著好幾袋東西,從樹下走到停在旁邊的白色YARIS自小客車,打開後車廂把東西放進去,後來女生身上還是背著一個提袋,走到該車的右側。 ㈡該女生的頭髮也是稍微偏棕色,雖然沒有直接看到該女生的臉,但是身形與原證8的被告A03極為類似。另外雖然沒有直接清楚看到該男生的臉,但是他的身形也是跟原證8的被告A04極為類似。 ㈢原證9影像中所顯示的樹木、底下的矮牆及矮牆的磁磚、停車的位置,經肉眼比對與原證6上方照片所呈現的情形極為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