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戎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毅寬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3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