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戎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毅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