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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 告 林佩君被 告 李倧綸

王阿品李汶叡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定,已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係位於新北市○○區,此有被告3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於限閱資料卷內,及原告於起訴狀內,所陳報被告李倧綸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內可參。又依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內容及所附之證物即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所載,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45條之規定,主張及請求撤銷被告李倧綸與王阿品間,就被告李倧綸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不動產之詐害原告對被告李倧綸債權之抵押權設定等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且主張被告李汶叡協助另外之被告完成上開詐害債權行為等情。是依原告上開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內容,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自得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又因依上所述,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在新北市○○區,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亦應由被告3人之住所地法院即新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予新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