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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温政宇即 原 告被上訴 人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被上訴 人 聚寶恒不動產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柏宇被上訴 人 林秉澤即被 告 古若喬

張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通知(裁定)上訴人,限令其於送達後9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