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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號聲 請 人 曾啟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玉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