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號聲 請 人 曾啟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玉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