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原 告 史珍珠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被 告 汪卉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