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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曹維真被 告 勝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啓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夥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僅依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0號裁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499元,然並未依該裁定所示應按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相應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