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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於珍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