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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79號原 告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郝碧蓮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被 告 張祖華

張祖民

張祖國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智瀚律師複代 理 人 黃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