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洪亦萱
洪亦陞被上 訴 人 王耀星律師即洪瑞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9,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