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桂香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傅閔聖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潘秀珠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陳弈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