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煜森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秉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909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撤銷原判決」,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8萬9525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909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