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郭柏秀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 鄭莉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SK-Ⅱ化妝品百貨公司專櫃櫃員,原告則係經營化妝品經銷業務,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3月間,委託原告至被告任職之百貨公司專櫃購買SK-Ⅱ化妝品,被告以此賺取百貨公司專櫃業績獎金,雙方並約定原告完成前述委任事務,被告即應給付相當於原告購買專櫃化妝品金額百分之49之委任報酬予原告。被告原係以給予原告化妝品購買折扣,或交付一定價值之SK-Ⅱ化妝品小樣(包含但不限贈品、試用品,下同)等方式,抵付前述處理委任事務之報酬,被告迄未按前揭約定給付原告足額之委任報酬,截至107年7月13日統計之結果,尚欠新台幣(下同)1,15萬8,440元未為給付,被告非但未依約履行前述委任報酬給付義務,甚且對原告於112年10月後以通訊軟體發送之聯繫訊息,均未回覆。
原告前業寄發台北國史館郵局存證號碼第627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收函日起3個月内履行前述委任報酬給付義務。為此依委任法律關係、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約定之委任報酬等語。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5萬8,440元,及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委任契約關係存在,亦未就系爭事件之報酬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原告雖提出於107年7月13日簽署之統計表,惟上開統計表並無法佐證兩造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達成合意締結委任契約。原告起訴狀稱被告以給予原告化妝品購買折扣,或交付一定價值之SK-Ⅱ化妝品小樣等方式,抵付委任事務之報酬亦非屬實,蓋上開小樣產品皆係被告購買化妝品之金額達標,斯時正值週年慶活動所贈與之產品,非如原告所稱係用以抵付委任報酬。原告並未就被告確有為此允諾支付上開報酬乙事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兩造間曾訂立有償之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云云,自難遽採。
㈡、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不爭執事項:⒈被告為SK-ll 化妝品百貨公司專櫃櫃員;原告則係經營化妝品經銷業務。
⒉原告曾對被告提起詐欺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19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四、本件爭點:兩造間有無「委託原告至被告任職之百貨公司專櫃購買SK-Ⅱ化妝品,被告以此賺取百貨公司專櫃業績獎金,雙方並約定原告完成前述委任事務,被告即應給付相當於原告購買專櫃化妝品金額百分之49之委任報酬予原告」之合意?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亦即委任人與受任人間就委任契約之內容須意思表示一致,委任關係始能成立。而由他人代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之原因多端,主張係基於委任關係者,應就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委託原告至被告任職之百貨公司專櫃購買SK-Ⅱ化妝品,被告以此賺取百貨公司專櫃業績獎金,雙方並約定原告完成前述委任事務,被告即應給付相當於原告購買專櫃化妝品金額百分之49之委任報酬予原告」之合意,被告否認,原告應就兩造間有前開委任契約合意,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以給予原告化妝品購買折扣,或交付一定價值之SK-Ⅱ化妝品小樣等方式,抵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報酬,被告迄未按前述約定給付原告足額之委任報酬,截至107年7月13日統計之結果,尚欠115萬元8,440元報酬之事實,雖提出被告簽署107年7月13日統計表、蓋用專櫃店章之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2日、107年6月2日之統計表、被告提供原告與其他貿易商往來之價格表為證;然觀上開表格及原告與其他貿易商往來之價格表格,係以電腦打字或書寫,記載商品項目、單價、數量、金額、被告應給予之回饋數額、歷次收到回饋數額等,就被告應給予之回饋數額與原告購買之商品數額 ,二者間之關聯性及如何計算得出,並無約定條款或計算式可供參酌;況且,上開表格亦未記載被告曾向原告表示要提供消費總額等值百分之49商品之回饋,或承認有上開意思表示合意之事實,尚難認兩造間有委任契約意思表示之合致。
㈢、觀諸原告提出之108年2月10日、108年3月31日、108年5月13日、108年8月7日、108年8月23日、111年4月9日、112年3月12日、112年3月13日、112年4月18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好、幫介紹一下、接成再給你扣一些債,債給你叩10萬、我再列清單,...債不還還借別人,看你能賣多少、扣欠債,你成功幫我拉上線巨城的jo malone,給你扣5萬債,別的櫃都有拿來還,就你怎樣都不吐出來,真的還債最沒誠意的一個,你自已的自用呢?又拿去還別人了,新竹三越SKⅡ鄭莉筠新品要自已用因為要錄影,別的櫃都拿來賣我或拿來還債,一堆櫃姐賣自用給我,你都沒還半瓶欸,我就說我不抓這種東西以免被扯後腿等語(本院卷第73-107頁)。前開對話內容係108年2月10日至112年4月18日間,兩造討論被告以介紹其他化妝品專櫃人員之方式,抵付積欠之債務之意,惟並無兩造就委任契約內容、報酬金額之相關意思表示。再者,寶潔公司於104年5月22日後,規定公司員工未經區域經理同意,不得進行或協助他人「流貨」(即大宗交易,指單筆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單一品項超過10件以上者),若有違反,該筆銷貨不得計入任何銷售業績獎金之計算;試用品屬於公司資產,不得將公司提供給消費者試用之沙龍試用品佔為已有轉換為賣品銷售或盜賣、私贈與他人;不得私自將贈品挪為自用或販售等語;寶潔公司並於106年6月間,開始調查員工「流貨」情形,要求公司員工誠實回報「流貨」情形,亦強化試用品、贈品之流向控管,杜絕「流貨」,被告與原告間之交易未經寶潔公司核准,亦查無被告回報以原告名義之交易紀錄、「流貨」紀錄等節,亦有寶潔公司114年8月18日之陳報狀暨被告分別於104年、107年簽署之SK-Ⅱ業務守則公約可憑(本院卷第171-191頁)。再者,原告就本件起訴主張之事實,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有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991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3-237頁)。由上以觀,尚難認兩造間有委任契約合意及報酬之約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5萬8,440元及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