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6號原 告 周廷琴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陳弈宏律師被 告 俞范桃妹

俞明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盧秀蓮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俞武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究為00000000分之0000000亦或276900分之16166;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撤銷坐落新竹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00000000分之848738亦或179800分之8494。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