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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彭格揚被 告 喬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1頁)。自114年6月18日起算10日,於114年6月27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