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8號原 告 楊雁之

楊茲如被 告 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威龍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武陵中正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名稱「武陵中正管理委員會」有誤,應更正為「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語。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出之支出申請表、匯款申請書等件,其上所載名稱及所蓋印文均為「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見本院卷第83至123頁),足見被告之正確名稱應為「武陵中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判決當事人欄將被告名稱誤載為「武陵中正管理委員會」,顯係誤寫,揆諸前揭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