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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8號原 告 徐文治

徐文滇徐文亮徐文芳徐文國徐文麒徐文雄徐瑞源徐張算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被 告 李木生(歿)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有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可稽,據此,被告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