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晨法定代理人 方家玲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姚寓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禎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萬6,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