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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謝儀馨林子揚被代位人 鄭博之即鄭兆輝被 告 鄭兆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1行中關於「被繼承人曾棋松」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鄭許鈴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