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姚秀燕被 告 蘇郭葉
蘇榮基蘇榮錫
蘇榮昌蘇淑麗蘇淑櫻蘇鏡堂蘇芳儒蘇星益李錫金李源鐘李萍鐘李睿鐘李盈鍾李雪貞李麗貞
蔡蘇秀珍
蘇秀鸞鄭蘇秀足
姚榮欽鍾淑慧
姚琮文姚志勳徐巍凌徐凡舒徐譽娉姚秀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等資料,亦未表明其應繼分比例,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