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雲日
林瑞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隆
錢炳村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佐輔
徐光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證明書字號:085新地他字第00851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證明書字號:114新地他字第00855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