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承宗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