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秀媛
曾小美被上訴人即被 告 曾美珠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6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