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翁瑞君
翁愷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被 告 翁嘉偉(原名翁瑞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翁嘉偉(原名翁瑞麒)」,應更正為「翁嘉偉(原名翁瑞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