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陳麗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佳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40元或陳報下列㈢之事項:㈠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倘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生者,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
㈡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訴字第138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之訴係請求被告給付135萬元本息,惟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罪之金額為15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此部分為120萬元本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本應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被告所犯此罪並非詐欺犯罪危害條例第2條第1款之罪,故無同法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適用,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為補正,經核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㈢如原告欲減縮請求金額為15萬元,則尚無庸補繳裁判費,請具狀陳報本院即可。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