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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2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吳偉君相 對 人即原 告 蔡永龍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免予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如於上訴審理中假執行,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假執行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次按,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請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1項、第388條亦有明文規定。故免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為此項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並未曾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則本院未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非屬裁判脫漏。聲請人於本件判決後,聲請表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與法不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