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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林順德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時效取得農育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李金田及其全部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李金田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對被告李金田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時效取得農育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對被告李金田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