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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林順德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李金田被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胡世民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廖友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時效取得農育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