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林順德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胡世民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廖友吉律師追加被告 李錫煌
李文峰
李麗卿
徐水子李宜蓁卓鈞鴻
李銘雄許謹
李明忠
李俊明
李美貴
李月嬌
廖麗華
李知霖
廖建全
李金城
李秀雲
李寶珠
李秀霞
李綉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時效取得農育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撤回,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明,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