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炫、林○○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之當事人資料不足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林○○新竹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400分之2)、同段1138建號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前項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被告林○○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並補正含被告林○○之姓名、年籍、送達地址及完整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2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